网站建设
SaaS软件
软件定制
老版网站
搜索
所有分类
VIP
最新案例
政府部门
文卫体研
党派团体
三产服务
工交建筑
涉外
农林牧渔
综合类别
经典案例
政府部门
文卫体研
党派团体
三产服务
工交建筑
涉 外
农林牧渔
综合类别
网站建设
国内空间
企业邮局
域名注册
海外空间
Google推广
公司动态
合众SaaS新产品--八宝箱在阿里巴巴上线
阿里巴巴与合众软件合作提供SaaS产品
媒体报道:软件只租不卖 Web3.0横空出世
合众软件被认定为浙江省科技型中小企业
合众成立8周年开展软件租用服务优惠活动
八年磨一剑,合众推出软件租用服务SaaS
媒体报道:家政公司把保姆照片传上网
合众软件认定为杭州市民营科技企业
杭州市消费市场快速反应系统主体工程通过验收
合众仓库管理系统获著作权登记和软件产品备案
合众软件产品通过专家验收
合众软件获杭州市"信息港"企业备案
业界资讯
团购大吸“秒杀”一族:将与B2C、C2C分庭抗礼
域名运维业缺统一标准 过半服务器曝安全隐患
百度推出开放平台 博弈中小网站
团购网站千团大战:100元建一个 99%将消亡
连续重拳出击美国 阿里巴巴欲“抄底”eBay
商家质疑操纵评价 大众点评网承认竞价排名
当当网联合总裁李国庆:打破B2C不盈利神话
个人网店经营成本暗增 中小卖家大呼生意难做
图书限折令难成保护伞 网上书店“势”不可挡
互联网逐渐落地 主旋律依然是“创新”
预付费市场调查:你的购物卡和网上支付安全吗
分析:网络点评平台的困扰在哪里?
知识讲座
别想找到我 教你防范QQ隐身被检测
轻松U盘安装系统 教你将U盘做成系统安装盘
一招斩断残留的程序文件尾巴
十种可以瞬间毁掉整个互联网袭击手段分析
提升网站流量和权重 百度热榜排第一
用好迅雷磁力链接 迎接BT下载2.0时代
给你的小秘密上把锁 电脑文件加密法
其实很简单 躲避黑客的七大高招
“木马”的隐藏技俩与检查清除方法
教你如何拒绝木马读取你的硬盘
网站设计八步骤
AmMail邮件客户端
政策法规
工业和信息化部网站备案管理系统升级的通告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落实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工作方案(试行)
关于做好已注册域名信息核对工作的通告
关于进一步加强域名注册信息审核工作的公告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杭州市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
浙江省公众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管理规范(试行)
公安部关于对与国际联网的计算机信息系统进行备案工作的通知
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
杭州市延安路511号元通大厦7层
0571-85154668、85174958
此页面上的内容需要较新版本的 Adobe Flash Player。
310006
首页
精品网站建设
政策法规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
2006年03月02日
第一条 为了解决互联网络域名争议,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互联网络域名管理办法》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因互联网络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而引发的争议。所争议域名应当限于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管理的CN域名和中文域名。但是,所争议域名注册期限满两年的,域名争议解决机构不予受理。
第三条 域名争议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认可的争议解决机构受理解决。
争议解决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和《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程序规则》,制订相应的补充规则。
第四条 争议解决机构实行专家组负责争议解决的制度。专家组由一名或三名掌握互联网络及相关法律知识,具备较高职业道德,能够独立并中立地对域名争议作出裁决的专家组成。域名争议解决机构通过在线方式公布可供投诉人和被投诉人选择的专家名册。
第五条 任何机构或个人认为他人已注册的域名与该机构或个人的合法权益发生冲突的,均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投诉。
争议解决机构受理投诉后,应当按照程序规则的规定组成专家组,并由专家组根据本办法及程序规则,遵循"独立、中立、便捷"的原则,在专家组成立之日起14日内对争议做出裁决。
第六条 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使用的语言为中文,但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另有约定,或者专家组决定采用其他语言的除外。
第七条 投诉人和被投诉人应当对各自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投诉应当得到支持:
(一)被投诉的域名与投诉人享有民事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相同,或者具有足以导致混淆的近似性;
(二)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或者其主要部分不享有合法权益;
(三)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对域名的注册或者使用具有恶意。
第九条 被投诉的域名持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行为构成恶意注册或者使用域名:
(一)注册或受让域名的目的是为了向作为民事权益所有人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以获取不正当利益;
(二)多次将他人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注册为自己的域名,以阻止他人以域名的形式在互联网上使用其享有合法权益的名称或者标志;
(三)注册或者受让域名是为了损害投诉人的声誉,破坏投诉人正常的业务活动,或者混淆与投诉人之间的区别,误导公众;
(四)其他恶意的情形。
第十条 被投诉人在接到争议解决机构送达的投诉书之前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表明其对该域名享有合法权益:
(一)被投诉人在提供商品或服务的过程中已善意地使用该域名或与该域名相对应的名称;
(二)被投诉人虽未获得商品商标或有关服务商标,但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
(三)被投诉人合理地使用或非商业性地合法使用该域名,不存在为获取商业利益而误导消费者的意图。
第十一条 投诉人针对同一被投诉人的多个域名提出争议的,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可以请求争议解决机构将多个争议合并为一个争议案件,由同一个专家组处理。是否合并处理,由专家组决定。
第十二条 在专家组就有关争议作出裁决之前,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认为专家组成员与对方当事人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案件的公正裁决的,可以向争议解决机构提出要求专家回避的请求,但应当说明提出回避请求所依据的具体事实和理由,并举证。是否回避,由争议解决机构决定。
第十三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程序中,除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根据争议解决机构的要求提供与域名注册及使用有关的信息外,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和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不以任何身份或者方式参与争议解决程序。
第十四条 专家组根据投诉人和被投诉人提供的证据及争议涉及的事实,对争议进行裁决。专家组认定投诉成立的,应当裁决注销已经注册的域名,或者裁决将注册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专家组认定投诉不成立的,应当裁决驳回投诉。
第十五条 在依据本办法提出投诉之前,争议解决程序进行中,或者专家组作出裁决后,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均可以就同一争议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所在地的中国法院提起诉讼,或者基于协议提请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第十六条 争议解决机构裁决注销域名或者裁决将域名转移给投诉人的,自裁决公布之日起满10日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予以执行。但被投诉人自裁决公布之日起10日内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已经受理相关争议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暂停执行。
对于暂停执行的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域名注册服务机构视情况作如下处理:
(一)有证据表明,争议双方已经达成和解的,执行和解协议;
(二)有证据表明,有关起诉或者仲裁申请已经被驳回或者撤回的,执行争议解决机构的裁决;
(三)有关司法机关或者仲裁机构作出裁判,且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执行该裁判。
第十七条 在域名争议解决期间以及裁决公布10日内,域名持有人不得申请转让或者注销处于争议状态的域名,但受让人以书面形式同意接受争议解决裁决约束的除外。
第十八条 争议解决机构建立专门的互联网络网站,通过在线方式接受有关域名争议的投诉,并发布与域名争议有关的资料。但经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请求,争议解决机构认为发布后有可能损害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利益的资料和信息,可不予发布。
第十九条 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可以根据互联网络及域名技术的发展,以及中国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的变化等情况对本办法加以修改。修改后的办法将通过网站公布,且于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本办法修改前已经提交到争议解决机构的域名争议不适用新办法。
修改后的办法将自动成为域名持有人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之间已经存在的域名注册协议的一部分。域名持有人不同意接受争议解决办法或者其修改后的文本约束的,应当及时通知域名注册服务机构。收到通知后,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将为其保留30日域名服务;30日后,有关域名将予注销。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6年3月17日起施行。2002年9月30日施行的原《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域名争议解决办法》同时废止。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
Top